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1执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桂林,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湘122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于2022年5月7日、2022年6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数千元银行存款,该款已经被其他案件先行冻结,本案采取轮候冻结措施,冻结期限到2023年5月8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于2022年5月10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于2022年5月16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
3、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
4、于2022年7月26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5、2022年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通知,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及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及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7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支付货款493655.92元及利息,均没有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陈方全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