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汇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湘平,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桂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汇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的履行需相应时间,申请执行人怀化汇名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21执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