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鲲鹏建设有限公司

东营鲲鹏建设有限公司与东营崇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249号

原告:东营鲲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正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谭新福,董事长。

被告:东营崇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周宗武,董事长。

原告东营鲲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崇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东营鲲鹏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鲲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谢山山

书记员 贾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