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334号
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中央街西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7900982W。
法定代表人:季光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鲲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正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04734241。
法定代表人:谭新福,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鲲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4元,由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颖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秋月
书 记 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