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585474803,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晓翠,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武,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被执行人:魏清利,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本院依据(2019)苏0830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清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清利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之中,且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830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学雷
审 判 员 高 林
审 判 员 张晓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俊龙
书 记 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