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农贸小区10幢B座105、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585474803。
法定代表人:何晓翠,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上诉人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3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缴纳保证金合同,并非建筑工程合同,该保证金缴纳实际履行地在潜山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其公司为保证金合同的接收货币一方,因此本案应由其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其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孟乐群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