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凤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晓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武,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龙,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0)皖0824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6元,减半收取503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秀珍

审判员  左 红

审判员  刘梦灵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潘朝玉

书记员李晶晶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