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03执恢25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康龙。
被执行人: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聂玮,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学玲,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聂骞,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聂玮、黄学玲、聂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皖0803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6月0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06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按年利率5.917%计算,自2016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8.875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聂玮、黄学玲抵押的安庆市大观区××街××栋××层××#××#房屋及安庆市孝肃路168号门面房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390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执行人聂骞对被执行人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聂骞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8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15元,由被执行人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聂玮、黄学玲、聂骞负担,另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4383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06月16日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06月16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线索。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抵押房产进行处置,其中被执行人黄学玲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路××号门面房[房权证号:宜房字第0××5号]房产于2020年08月25日,由买受人汪峰以391280元的最高价竞得;所得款项本院在扣除本案执行费5770元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房屋过户税费41516.68元后已将剩余款项343993.32元转交至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聂玮名下位于安庆市大观区××街××栋××层××#××#[房权证号:房地权证宜字第5××2号、5××3号]房产经在淘宝网两次公开拍卖后已流拍,经询问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不接受上述流拍房产以物抵债。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12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吴应南
审判员 李海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