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803执恢3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879B。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398278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803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7727.8元及利息、罚息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