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03执10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
负责人:史红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徐红。
被执行人:徐红。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吴国栋。
被执行人:薛洁。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与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803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志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