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人与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聂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03执保362号
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孝肃路241号。
被执行人: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墨子巷58号。
被执行人:聂玮,男,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女,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女,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聂骞,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中支行诉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聂玮、***、**、聂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安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聂玮、***、**、聂骞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