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4民初5125号
原告:四川金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济协乡协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向以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瑜,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红光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汉城路5号。
法定代表人:蒋道南。
原告四川金电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红光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金电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金电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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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