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14民初1475号
申请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红光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成都红光西电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红光西电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保全冻结。担保人于某某、王某某以其共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红光西电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于某某、王某某共有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光明街24号2-6-13(所有权证号为普房权证普私字××97)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庆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