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川0114执3040号
四川久源天旭建设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成都红光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成都红光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于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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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四川省共享非税收入
账户名称:农业银行
账号:91×××63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