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36号
原告:成都虚实梦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8栋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吴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30层3003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佳。
原告成都虚实梦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虚实梦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案件受理费前,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虚实梦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虚实梦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审 判 长 黄金迪
审 判 员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