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280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第三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1栋1**19层1907-19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