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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280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第三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1栋1**19层1907-19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