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2民初1676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2幢170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30层3003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佳。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宪未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