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华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初852号之二
原告:***,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荷浓,浙江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6660857XC)。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东兴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能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江,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华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华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华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华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琼
人民陪审员  叶定全
人民陪审员  王红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代书 记员  陈丽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