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初852号之二
原告:***,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荷浓,浙江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6660857XC)。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东兴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能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江,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华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华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华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华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琼
人民陪审员 叶定全
人民陪审员 王红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代书 记员 陈丽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