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财保290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申请人:宁波华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6660857XC)。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东兴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能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华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可领取的执行款50400元,担保人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华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可领取的执行款504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仇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若男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