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雅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林小青、厦门国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雅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5执保297号
申请人:林小青,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国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工业区二号厂房第四曾南侧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6280546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雅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工业区二号厂房第四曾南侧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836042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林小青与被申请人厦门国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雅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小青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国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雅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提供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小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国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雅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林小青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