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雅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8)闽0205民初209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5民初2097号之三
原告:***,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雅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工业区二号厂房第四层南侧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836042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雅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雅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芦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