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2572号
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工业园区(城关镇)音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9435863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284647053。
法定代表人:楼华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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