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0421号
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开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大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章南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9元,财产保全费2046元,合计4985元,由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新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