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03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开化工业园区(城关镇)音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94358636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东龙路151号东立景园13幢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804559615。
负责人:*吉明。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4838.3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浙03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依法追加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并委托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东阳市××××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字第××a031215号、09a031219号、09a031213号、09a031217号、09a031211号、09a031218号、09a031216号、09a031212号、09a031214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02)第5-2号],本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该房产已设立抵押,目前暂不宜处置;2、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风度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A×××××)、海狮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A×××××)、风度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A×××××)、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A×××××)、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A×××××)、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A×××××)、普瑞维亚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A×××××)、埃尔法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A×××××)和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G×××××),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上述车辆因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控制。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7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4838.35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671元、执行费422.58元。
因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叶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