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与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18951号
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工业园区(城关镇)音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大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祥符街道三墩路85号2幢618室。
法定代表人:章南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2417元,由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根据***[2017]36号文件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高恩典
书记员高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