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衢开商初字第16号
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工业园区5号。
法定代表人:余松女。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省杭州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江南路10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住江苏省海安县新生乡***二组。
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所属浙能第二大厦装饰1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分别于2008年8月26日、10月14日双方签订定作加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合同及协议约定由被告所属项目部委托原告定做防火门,同时还约定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原告依约全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经被告所属项目部2009年9月21日结算,合同总价为250300元,而被告所属项目部支付9万元,余款16030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诸于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1603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合计190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报酬160300元,并支付利息2445元,定于2010年3月1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其余诉讼请求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予以放弃。
本案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3555元,由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2010年3月10日前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O一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蒋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