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终2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4号404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罗平道6号1门-203(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南环路1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医院职员。
上诉人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诉讼过程中,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提出了抗辩,而一审法院认为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寄送的《律师函》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而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而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是收到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寄送的《律师函》之时本案诉讼期间已经届满。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豆艳
审判员卢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惠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