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11民初4154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14层140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群,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与被告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任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450.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赖强
人民陪审员王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