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与龚杰、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4民初461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林,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