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40092D,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14层1408号。
法定代表人:骆永康,职务: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张权,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义,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556439086W,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伏龙社区2组48号。
法定代表人:何正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9140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登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诉讼保全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胥道全
审判员  周 兴
审判员  钟 锐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