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497号
原告: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14层1408号。
法定代表人:骆永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椑南乡双洞子中国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江中再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椑南乡凉水井村。
法定代表人:陈文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内江中再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 伯 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