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兴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83执保296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兴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兴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毅,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晓平,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东星大道438号2楼。
负责人:唐德智,经理。
被保全人: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XX大道西段XX号X栋X单元。
法定代表人:骆永康,经理。
被保全人: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崇伦,经理。
申请保全人四川兴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四川兴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98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保全人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保全人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聚翠街支行账户12×××68内的存款。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作为诉前财产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7)川0183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价值5980000元范围内对被保全人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许对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聚翠街支行账户12×××68内的存款59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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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秦   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