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696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锦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人和镇天龙二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80937A。
法定代表人:汤建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雄,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翡翠湖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2873513P。
法定代表人:陈秀霞。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锦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翡翠湖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0日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10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翡翠湖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锦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84010.07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等。本院受理后,由李德浩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工作。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重庆翡翠湖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69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安燕
审判员陈琼
审判员黄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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