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锦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锦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55号
原告:钱奇福,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锦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天龙二支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80937A。
法定代表人:汤建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雄,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奇福与被告重庆市锦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钱奇福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奇福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锦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奇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免于收取。
审判员冯翔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