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24532号
原告:钱奇福,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锦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80937A。
原告钱奇福与被告重庆市锦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钱奇福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奇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钱奇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