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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576号
原告: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南埕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729757435。
法定代表人:陈成龙。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晋连路19号世欧王庄C-a4地块2#楼45层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6158151K。
法定代表人:林世荣。
原告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7元,减半收取计5603.5元,由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石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欣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