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初93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桢,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焕杰,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马北路10号世林外滩幼儿园(送达确认地址同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2Y0U6361。
法定代表人:杨树,董事长。
被告:**有,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送达确认地址福州市台江区)。
第三人:福建中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晋连路19号世欧王庄C-a4地块2#楼45层08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6158151K。
法定代表人:林世荣,经理。
原告***诉被告世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有、第三人福建中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742.2元,减半收取440371.1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辅用
审 判 员 林 斌
审 判 员 易丽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菊平
书 记 员 林圆圆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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