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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3983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普安村普安庄1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军,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晋连路19哈世欧王庄C-a4地块2#楼45层08办公。
法定代表人:林世荣,执行董事。
第三人:林忠斯,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忠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兴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展 昊
书 记 员 朱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