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民初5351-1号
申请人:***,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申请人:海阳市路达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碧城工业园区海碧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082952805T。
法定代表人:孙本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阳市路达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网络查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海阳市路达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并进行网络查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