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格龙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钟楼区新闸常红钢管租赁站、江苏格龙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2445号之一
原告:钟楼区新闸常红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TKP0W4A,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龙城大道2099号。
经营者:张小红,该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格龙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794653831,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机场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恽惠农,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楼区新闸常红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苏格龙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恽惠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楼区新闸常红钢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江苏格龙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恽惠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2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彩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