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326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09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
被申请人: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沙井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09886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姜群伟于2022年0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望谟县富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100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对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AGYA044Z0122Q000001Y),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申请人的申请错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被申请人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在望谟县富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黄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