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281民初9609号
原告: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街道机关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445U。
负责人:徐斌,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译锌,贵州国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沙井巷,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恒大冰河左岸11栋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0988642。
法定代表人:张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盘州市生态移民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团结东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MB1C35636A。
负责人:冯全昌,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盘州市生态移民局职工,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盘州市生态移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译锌,第三人盘州市生态移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28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0日,原告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作为发包方与被告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盘州市白河沟水库建设蔡家园移民安置点场地平整及进场公路工程由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该工程资金由盘州市生态移民局负责筹措。2019年8月27日经原被告审计审定,工程总价款为1008962.04元,但截至2019年9月25日,胜境街道办事处已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1288962.04元。因此,被告应将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超付280000元工程款予以退还。基于上述事实,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提出如前诉请,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盘州市生态移民局述称,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30日,原告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作为发包方与被告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盘州市白河沟水库建设蔡家园移民安置点场地平整及进场公路工程由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该工程资金由盘州市生态移民局负责筹措。2019年8月27日经原被告审计审定,工程总价款为1008962.04元,但截至2019年9月25日,胜境街道办事处已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1288962.04元,多支付工程款2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工程支付凭证九份(含零户统管支出凭单三份、工程资金支付审批表一份、贵州银行支付委托书一份、贵州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凭证二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二份);3、结算评审报告一份;4、贵州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三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工程价款经审定为1008962.04元,原告实际支付工程款为1288962.04元,多支付工程款280000元,多支付的工程款被告应予返还。本案中,原告未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故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工程款2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孝尧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柳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