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民终2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国、***,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顺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南桥小区。
法定代表人:童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何培,女,住孝昌县,系***之女。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北顺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何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8)鄂0921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书中认定湖北顺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30万元属***不当得利的证据不足。另外,一审判决对双方提供的证据缺乏最基本的分析与认定导致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8)鄂0921民初880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王政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