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执恢2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顺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
法定代表人:童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孝感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顺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市***置业有限公司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炳勇
审判员 周良文
审判员 董洪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