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民终37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骈天民,河南慎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鑫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顺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诚。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市鑫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顺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5日以正在收集新证据,准备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市鑫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顺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马勇
审判员姚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