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21执保17号
申请人:湖北顺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南桥小区。
委托代理人陈国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申请人:**,女,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系***之女,
申请人湖北顺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诉讼受理立案后,申请人湖北顺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物予以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没有可供保全的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无法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财产保全的实现取决于被申请人是否有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申请人无可供保全的财产,不具备财产保全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921执保17号案的保全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余海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