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浩铭楼餐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11023号
原告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1号楼301-6。
法定代表人郑柏林。
委托代理人王婧文,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浩铭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树村商业街817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明刚。
原告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路创新公司)与被告北京浩铭楼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铭楼餐饮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路创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婧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浩铭楼餐饮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思路创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浩铭楼餐饮公司双倍返还我公司所支付定金,共计20000元;2、请求判令浩铭楼餐饮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理由:我公司与浩铭楼餐饮公司就在其四时田园酒店一层举行年会事宜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会议服务协议》,双方约定会议时间为2018年2月9日,会议场地费14500元/天,我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将会议定金10000元交予浩铭楼餐饮公司。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其支付了会议定金。但浩铭楼餐饮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告知因承办年会酒店“四时田园”属于违法建筑需拆除,无法承办年会,但拒绝退还定金。浩铭楼公司在明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后仍不退还我公司已支付的定金的行为,违法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浩铭楼餐饮公司未出庭应诉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浩铭楼餐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对思路创新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查,2017年12月4日,思路创新公司(甲方)与浩铭楼餐饮公司(乙方)签订《会议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内容为甲方提供用餐及会议场地等服务,其中会议室安排:会议时间2018年2月9日,会议场地费14500元/天,会议室提供饮用水,提供免费停车位;用餐安排:会议当日晚餐餐标1500元/桌。合同另约定:“三、会议定金:请甲方于2017年12月11日将会议订金10000元交予乙方,餐费定金于2017年2月5日交齐。”2017年11月22日,浩铭楼餐饮公司联系人范师玉向思路创新公司员工发送微信,明确“定金交1万,确定菜后在(再)交餐费的一半”,并多次提醒思路创新公司安排时间交付“定金”。思路创新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浩铭楼餐饮公司支付1万元。浩铭楼餐饮公司于当日就上述钱款出具收据一份,并注明“定金不退”。浩铭楼餐饮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告知因无照经营其酒店无法承办年会。后合同未继续履行,思路创新公司主张退还已付款未果。
诉讼中,思路创新公司主张合同显示的“会议订金”系笔误,以收据及微信记录主张双方均认可2017年12月6日所支付1万元系定金性质,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浩铭楼餐饮公司双倍返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浩铭楼餐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相应诉讼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会议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虽双方协议注明10000元为“会议订金”,但结合协议上下文、双方微信交涉记录以及收据注明内容,本院对思路创新公司关于双方约定的上述钱款实系会议定金的主张,予以采信。依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根据双方所签《会议服务协议》,浩铭楼餐饮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会议及用餐两大部分。同时双方亦明确约定,定金按照会议及餐费两部分分别交纳。现思路创新公司仅针对会议支付定金,但该数额超出双方约定的会议服务费用标准20%,故本院将该项定金的数额调整为2900元。由于浩铭楼餐饮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思路创新公司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依据充分。至于定金外其他已付款7100元,由于本合同已因浩铭楼餐饮公司未履约而终止,思路创新公司主张退还,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浩铭楼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一万二千九百元;
二、驳回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三百九十元,由北京浩铭楼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一百二十元,由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百零五元,已交纳;由北京浩铭楼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九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姝雅
人民陪审员  肖开恩
人民陪审员  陈凤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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