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110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1号楼30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北京浩铭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树村商业街817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
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路创新公司)与北京浩铭楼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铭楼餐饮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做出(2018)京0108民初11023号民事裁定,对浩铭楼餐饮公司名下存款进行冻结。诉讼中,思路创新公司以冻结账户余额不足为由,于2018年11月26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思路创新公司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浩铭楼餐饮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