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初859号
原告: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1号楼301-6。
法定代表人:郑柏林,董事长。
被告:北京海通金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1-1-266。
法定代表人:郭书景。
原告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通金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明确向一审法院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李志峰
审 判 员 宋 鹏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田 芬
书 记 员 申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