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2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1号楼301-6。
法定代表人:郑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音,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60元(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580元,由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向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还6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0元(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580元,由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向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还658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慧莹
审判员 王 迪
审判员 毕春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彦锡